中新社北京7月9日电 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8日晚间发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国家对疫苗生产实施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新开办疫苗生产企业。
《规定》分为总则、持有人主体责任、疫苗生产管理、疫苗流通管理、疫苗变更管理、疫苗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四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国家对疫苗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疫苗上市后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开展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对委托生产的疫苗负主体责任,受托疫苗生产企业对受托生产行为负责。
持有人的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疫苗领域生产质量管理经验,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疫苗流通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在疫苗流通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药品严重失信人员不得担任上述职务。
《规定》明确,国家对疫苗生产实施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新开办疫苗生产企业。新开办疫苗生产企业,除符合疫苗生产企业开办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疫苗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
《规定》指出,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疫苗。境外疫苗持有人原则上应当指定境内一家具备冷链药品质量保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统一销售其同一品种疫苗,履行持有人在销售环节的义务,并承担责任。
涉及疫苗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国家疫苗检查中心至少对在产疫苗持有人开展1次疫苗巡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在产疫苗持有人及其委托生产企业检查2次,其中至少包含1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每年至少对销售进口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疫苗配送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查1次。
《规定》指出,市、县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年至少对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检查1次。如发现可能对疫苗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线索,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开展有因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