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30日电 (记者 赵建华)中国契税法9月1日起施行,地方授权事项已经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介绍,征管准备工作就绪。
契税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至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情形进行减免优惠。地方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按照契税法规定,完成地方授权事项工作,明确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发布公告,明确了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等事项。
其中,对契税适用税率,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确定了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表示,总体来看,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各地确定税率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原则;降低现行税率,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会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据测算,湖北省将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预计可为全省市场主体每年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人民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了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9月1日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包括: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