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20日电 (记者 马海燕 梁晓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其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已经意味着家庭教育实施出现了严重问题,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
当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未成年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对于家庭教育实施已经明显出现问题的情况,有关方面缺乏明显、有效的干预手段。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
该法草案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预”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草案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
实现家庭教育服务有效供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该法草案第三章“家庭教育促进”明确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该法草案还专辟“法律责任”一章,重点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关、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情形,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设计了兜底的法律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