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 夏宾)中国央行24日对外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称,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中国央行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上述负责人称,通知提出了三方面工作措施。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该负责人称,后续将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