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3月1日电 3月1日,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同日,中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广东省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深圳于2020年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率先补足了市场主体(司法)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破产人面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考察期满,破产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底,深圳市累计共有商事主体361.4万户,其中个体户132.7万户,占比36.7%。除此之外,还有大量自我雇佣的电商、自由职业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