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2月19日电 当地时间19日,东京高等法院二审裁定日本政府应该对福岛核事故负责,需向因核事故而离乡避难的灾民提供赔偿。
据海外网引述《朝日新闻》19日报道,2011年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大批当地居民被迫离开家乡避难,其中45名在千叶县避难的灾民在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赔偿28亿日元。
2017年,千叶县地方法院一审裁决东京电力公司应该对福岛核事故负责,需赔偿3.8亿日元,但否决日本政府应对事故负责。然而在19日的二审裁决中,主审法官裁定两者均有责任。报道称,日本国内约有30起针对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的诉讼,日本最高法院有可能对类似案件作出统一指示。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9.0级地震并引发特大海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约1.6万人遇难,2533人失踪。受地震、海啸双重影响,福岛第一核电站严重受损,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酿成自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最严重的核事故。
此次地震加上其引发的一系列灾害(包括福岛核灾),导致大规模的地方机能瘫痪和经济活动停止,日本东北地方部份城市更遭受毁灭性破坏。该地震引起的一系列灾害由日本政府统称为“东日本大震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