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1月21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刑事检控科21日致函给所有外聘大律师,引述香港国安法相关条例,提醒各外聘大状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可能根据其性质以合理理由定为违背国定安全利益的行为或活动。
为提高外聘大律师的高质素专业表现,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向纳入为外聘名单中的各大律师发信,说明要求各外聘大状须要遵从专业及诚信守则,要求他们在履行外聘检控工作时,确保自己在处理外聘检控工作中不会存在“利益冲突”,或避免任何可见的利益冲突情况。
该等在刑事检控科外聘名单中的大状均须签署作实,承诺在处理律政司外聘案件时, 需签署承诺处理外聘案件时要遵守“保密协定”,在未有得到律政司司长书面的批准下,包括不得将所有涉及案件的文件资料等一切泄露给任何人士或组织。并要签名作实,于12月5日或前将签妥文件寄回律政司刑事检控科。
律政司在函信中引述香港国安法第6条的内容,即“在香港特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