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1月24日电 题:专家指外籍律师处理香港国安法案件或有风险
香港中通社记者 李明珠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特区政府律政司就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案件将开庭处理。多位专家认为,聘用外籍律师的做法不符合香港国安法立法原意,亦存在国安风险。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在上月颁发许可,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律政司向高院上诉,及在高院申请向特区终审法院上诉均被驳回。律政司经研究判词后,22日决定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案将于25日在终审法院开庭处理。
香港执业大律师、立法会议员容海恩告诉香港中通社记者,处理涉及国安法的案件时,需要从细节分析,包括是否有机会泄露国家机密等因素。
虽然被告律师团队中有两名本地律师;容海恩相信,主要还是由海外律师带领,海外律师的意见将起到主导作用,但海外律师未必了解香港国安法,或带有个案看法,对于案件有一定影响。
“如果允许海外律师代理国安案件,说明香港司法制度还存有殖民文化的影子。”容海恩表示,香港素来司法独立,这个亦是香港法治的重要基石。实际上,香港也有足够的资深大律师和大律师去处理本地案件或国安案件。
容海恩透露,外判大律师处理律政司的案件时,需要签保密协议,但海外律师没有签承诺书,有机会与一些外部敏感机构存在联系。她认为,律政司的理据充足,希望有一个合理的结果。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教授告诉香港中通社记者,香港国安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语言是中文,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但外籍律师最终会否向自己的国家或其他人外泄案件细节,仍不能排除这个风险,更不符合立法原意。”傅健慈说,外籍律师未必很了解香港国安法条文,亦没有相关经验,故此不适合处理香港国安法的案件。
若终审法院最终拒绝律政司上诉,应如何处理?
傅健慈引述香港国安法第55条指出,如果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时,经特区政府或者驻港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驻港国安公署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可以将案件移送内地受审,这完全合宪合法,合情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