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4月1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规范海外律师以专案认许方式来港,参与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诉讼,包括引入由行政长官决定的甄别和认定程序,亦会有覆核机制。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4月1日表示,设甄别程序是避免浪费法庭资源。
修例建议就海外律师申请来港参与国安案件时,加入甄别程序并分两阶段处理。海外律师要先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准许进行申请通知书”,才可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请;之后要再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才能参与案件。
当天,林定国出席电台访问时指出,行政长官经初步甄选判断申请是否有法理基础,若申请并无理据,就毋须浪费法庭资源,因此要通过初步甄选程序,筛走没有可能成功的个案。首阶段申请中,仅一半或低于一半机会的案件也会获批,但随后要取得证明书就须有确切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会比初步甄选时更加多。
社会关注海外律师会否因为忧虑参与诉讼存在不明朗因素而放弃来港。林定国认为,这种情况很难发生,若海外律师有诚意参与案件,可具客观基础提出申请,修例后的制度仍有机会让其来港,但任何机制并非绝对。
林定国以新加坡为例指出,其他司法管辖区亦有海外律师专案认许制度,规则比香港更严谨,海外律师不得参与任何刑事及家事案件。修例后,虽香港的专案认许制度较以前严谨,但仍较大部分司法管辖区宽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