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中通社4月16日电(记者 阮晓)涉及2019年8月两起非法集结案件的10名被告,16日在香港法院获刑8至18个月不等。其中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5名被告须即时入狱,包括香港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在内的其余5名被告则获缓刑。
首案涉及9名被告,除黎智英外,还有李卓人、吴霭仪、梁国雄、何秀兰、何俊仁、梁耀忠、区诺轩、李柱铭。他们因2019年8月18日“民阵”集会后带领群众游行至中环,被控“组织一个未经批准集结”和“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的两项罪名。除梁耀忠与区诺轩认罪外,其余7名被告不认罪。经审讯后,7名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
在16日的判刑中,黎智英即时入狱12个月、李卓人即时入狱12个月、梁国雄即时入狱18个月、何秀兰即时入狱8个月、区诺轩即时入狱10个月;李柱铭、梁耀忠、何俊仁、吴霭仪分别被判入狱8至18个月不等,全部获判处缓刑。
第二宗案件涉及3名被告,包括已涉首案的黎智英、李卓人,以及民主党前主席杨森。他们因2019年8月31日在港岛举行的游行,被控一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并在本月7日认罪。
最终,黎智英再被判入狱8个月、李卓人再被判入狱6个月,其中两个月刑期与前案分期执行,他们的最终刑期为14个月。杨森则被判监8个月,但获缓刑。
区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在两案判刑时均援引此前“黄之锋案”的判词,指被告挑战香港警察权威,虽游行大致和平,但在2019年骚乱的背景下,有可见的潜在风险,非法集结阻塞维多利亚公园附近交通,对未参与集结的市民构成不便;考虑到游行规模大、持续时间长,判处监禁是唯一合适的刑罚。
对于有海外政客公开要求立即释放已认罪或经审讯定罪、承认所犯过失的被告,特区政府律政司发表声明表示感到惊讶,并指这些要求荒诞无稽,明目张胆违反国际法及不干预的基本原则。法庭独立及适当地进行审判受基本法保障,对法庭的判刑作出毫无事实基础的攻击,完全不尊重法治。任何行为如有确实风险会对法庭程序构成干扰,削弱公众对妥善执行司法工作的信心,可能构成藐视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