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奥克兰一家事务所因涉嫌违规,受到了“严重警告”。这是因“反洗钱调查”不完备而受到当局警告的第一家专业机构。
现在,又有了第一个关于“反洗钱法”的高等法院判例。注意,“反洗钱法”几乎在国际间通行,尤其是司法体系相关的国家。而新西兰高等法院的这则判例,因为同属判例法体系,在英、美、澳、加等国会有一定的判例和参考作用。
高院判例
Arjang v NF Global Limited [2021] NZHC 395
这则判例涉及到一家网上金融公司(被告)和四个海外客户。这家网上金融公司叫NF Global, 2009年成立,董事常驻新西兰,股份由一家在瑞士注册、总部在伦敦的公司持有,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服务内容主要是不经银行系统,而可以在国际间进行转款服务,类似于华人熟悉的“在线钱庄”。
这四位海外客户先后打款共$1680万纽币(NZD $16.8m)。但要求还款时遭到了被告拒绝。其中一位客户(原告)将NF Global 告上法庭,要求将被告公司清盘。
被告否认自己资不抵债,声称拒绝和推迟返款的原因是原告资金来源不明。根据《反洗钱法》,认为原告的资金来源和商业行为“大有嫌疑”。在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旁证中可以看出:原告买了不少劳力士名表,所涉巨款中他提成35%佣金,支付佣金的公司在全球相关国家被调查。被告因此怀疑原告从事违法活动并洗钱。其他三家客户所涉及资金量比原告少,但境遇相当。
这是一个被告站在法律和道义高点的案子。
高院是这样判的:
第一:这四位海外客户均为被告公司的债权人,尽管被告有真切怀疑,认为他们有洗钱之嫌,但钱还是要还的。
第二:尽管被告怀疑原告洗钱,但没有实际证据证明原告洗钱。根据《反洗钱法》必须履行上报程序,怀疑洗钱并不赋予被告理由和权利拒绝返款。
第三:遇以上情形,根据《反洗钱法》第37条(1)(b)款,被告公司应该中断和原告的业务往来并将款项退还。
第四:在终止客户关系之前,客户还是客户、有权看到业务关系以法定正确方式终止。这种中断的线性方向是朝前而不是往后。因此过去的业务往来不能像磁带一样“倒放回去”。
第五:原告(和其他客户)是分批将款打到被告公司账上,因此即便有些款项可疑,但不是所有款项都可疑。因此,客户关系终止后,被告公司无权扣留任何款项。需要另当别论的是,如果执法机构获冻结或没收相关款项权利的话,这一部分款项可以留置给付相关执法部门。高院要求对被告公司的清盘程序可以推迟,以便被告的控股公司为被告准备资金返还原告。
小编弱弱地感慨一下:
(1)《反洗钱法》要求很具体 —— 大家一起遵守,这些要求便是常态。“反洗钱调查”听起来就不那么刺耳了。 (2)华人开的金融公司不少,业务跟以前比要难。因此,了解此法并依程序操作就更加重要。 (3)华人客户遇到以上情形,多半会以为自己“有短”而不敢为自己争取权益。这个案例可以增加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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