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最近公布的第三个违反《海外投资法》而受处罚的高等法院判例。但这一宗的特别之处,不是海外人士购买,而是租赁。
你知道吗——外国人购买或租赁新西兰农村土地(rural land)需要“海外投资办公室批准”(OIO Consent)。违者或遭罚款或合同无效。
这也是一桩卖方、买方和起草买卖合同的律师均是华人的高等法院判案。
2014年2月赵先生、赵太太访问新西兰并住在卖方的Coatsesville农场。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赵先生以600万纽币购买这块20.5公顷的农场地。两周后,赵先生打过来600万人民币的先期付款。卖方律师起草买卖合约。2014年4月29日赵先生飞回新西兰打算完成土地交割手续,但卖方告诉他因其海外身份不能购买。2014年5月4日,赵先生和卖方签定买卖合同,以600万纽币购买这块农场地,合同以获取OIO批文为条件。但赵先生并未向海外投资办公室递交申请,双方也没有完成合同交割手续。
同日双方签署了一份租约,赵先生为承租人(tenant),租期为10年并可续租10年。年租金为$1+GST。租约并不以赵先生取得OIO批文为条件。
签约前,赵先生和代理卖方的华人律师有过交流,但没有征询独立第三方法律意见(见高院判决书第8段 )。
除买卖合同及租约外,卖方还签署了一份授权书(Power of Attorney),指定赵先生为卖方代理,可以买卖、抵押这块地。
2018年5月,赵先生通过自己以前的律师 (Mrs Reid)主动报告了这一违反《海外投资法》的行为。海外投资管理办公室着手调查。
高等法院2021年4月22日的判决书只有36段,很容易读。
时过境迁,赵先生如今已获得PR身份。但海外投资办公室表示,“赵先生虽未购买此地,但通过长期租约却获得极大权益”。
本案给大家最大的警示是高等法院法官判决书里的一句话:
以承租方式违规相比以购买方式违规,前者并不比后者情节更轻。
高院判被告赵先生给付民事罚款(Civil Pecuniary Penalty)$49,000 并付原告“新西兰土地信息局”(LINZ)$15,000律师费。
那么问题来了,赵先生现在已经取得居民身份,这宗案子会影响到他继续购买这块农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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