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5月14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李家超14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表3的相关条文发出冻结财产的书面通知,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其拥有的3间公司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财产。
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于2020年12月11日起诉黎智英“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并于2021年4月16日加控黎智英两项罪名,包括“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串谋作出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
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3(1)条,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财产是罪行相关财产,可藉指明该财产的书面通知,指示除根据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的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该财产。
此外,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3(7)条,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因由怀疑通知所指明的财产会被调离香港,可在通知内指示警务人员可为防止该财产被调离香港而检取该财产。
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1条,“罪行相关财产”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图干犯、参与或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