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0月19日电 香港中文大学5名学生前年参与示威,早前被裁定暴动罪及违反禁蒙面法等罪罪成,19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囚4年9个月至4年11个月。
5名被告均为中大学生,分别是21岁的刘晋旭、21岁符凯晴、21岁的高志斌、18岁陈历释,以及20岁的许贻颛。其中,符凯晴判囚4年11个月;刘晋旭、高志斌、陈历释及许贻颛判囚4年9个月。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张洁宜判刑时称,暴动属严重罪行,法庭必须对犯罪滋事者当头棒喝,否则社会将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案情指,前年11月11日,中大环回东路和二号桥发生暴动,“示威者”4次以垃圾车作掩护,冲击警方防线,警方在第4次被冲击后,才施放多发催泪弹驱散,向前推进时拘捕5名被告。
5人同被控一项暴动罪,也各被控一项在非法集结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们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防毒面罩、头套、围巾及眼罩等蒙面。
此外,符凯晴及许贻颛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符涉管有一个螺丝批和一个金属锤头,许则被指管有一个扳手。
今年9月3日,刘晋旭在法庭自辩供称当时想尽快离开现场,法官张洁宜认为,他当时穿上护胫和手袖走进示威者人群中,行为与其想法不一致,裁定其证供不合情理不可信。
至于其余4名被告,张洁宜裁决时指,虽然不能肯定众被告何时抵达现场,但他们在第4次冲击后的驱散行动后仍留守,认为他们若不打算参与其中,必有足够时间离开,但他们选择逗留,装束亦与其他示威者相似,身处现场肯定有鼓励他人破坏社会安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