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兰高等法院长达五个星期的华商谋杀案刑审,以陪审团宣告被告谋杀罪成立而告终。
因为涉及的都是华人,这宗谋杀案在华商圈沸沸扬扬。但是华人社区私下议论多,公开谈论少。
上亿人民币打水漂
有人同情被告,认为几千万新西兰币(上亿人民币)打了水漂,现在被陪审团宣告谋杀罪成立。虽然新西兰没有死刑,但是……
也有人同情死者,一位女商人。在自己家里被捅十几刀身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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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讨论这起刑事案件。
至于华商圈私下议论多、公开讨论少,是因为这宗刑事案件触及了华商圈普遍存在的一个敏感点——
华商敏感点
这个敏感点,不但涉及到华人所熟悉的中国法律概念和新西兰司法体系的不同,也涉及到华人所熟知的华人商业文化和做法,以及在新西兰司法体系下碰撞的结果。
至于上面的行文这么绕,是因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非白即黑的问题,更不知道问题出在哪儿。
即便是公司法,股东和董事的权利义务,即便是房地产过户,即便是信托和基金 …… 中国(大陆法系)和新西兰(英美/普通法系),理解与实施有很大的不同。
于是,焦点落在一个基本概念:代持。
代持
什么叫代持?英美法系的代持概念和华商理解的代持概念是一样的吗?
有人拿出一份在中国起草的“股权代持协议”,后来被认定为不是代持协议,而是代为行使投票权的proxy (代理权委托),如董事会投票等等。
也有人出具一封自己起草的在新西兰“代持”买卖房地产的协议,后来被认定为不是代持协议,根本就是变更产权的授权书。
也有双方各自去咨询律师,律师坚持要按照具体的法律行为来判定何种法律文本,最后双方认定律师是为了蒙他们骗律师费,才把事情说的云里雾里。最后出了事儿,有一方吃了大亏,吃亏方才后悔,当时没有花小的咨询费,避免大的经济损失。
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
姑且锁定代持。
代持是一种信托关系:英美法系
何为“信托”(trust)?中文的两个字一目了然:信而托也!
代持在英美法系中至少包括几个要件:
(1)甲方替乙方代为持有,例如公司股份或不动产。
(2)代持方为trustee (托管人), 被代持方为beneficiaries (受益人),“托管人无主动操持义务,其职责仅局限为接受受益人指令将产权过户给受益人”。见澳大利亚判例:Kafatris & Anor v FC of T 2008 ATC 20-048, 8649)。
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概念,便是Cestui que trust (信托受益人)以及信托受益人的财产。不管明面上的产权归属何人,只要有这种代持信托关系,信托受益人的财产属于信托受益人。
当然,信托受益人是一个活人,问题比较好解决,毕竟可以据理力争。哪怕是信托受益人已经过世,新西兰2006年的判例已经确定,代持托管人必须依据信托受益人的遗嘱(will)来执行,见判例:Burns v Steel [2006] 1 NZLR 559。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澳大利亚还是新西兰以及其他英美法系国家,这种代持关系已经相对成熟,所以他们的诉讼基本围绕在谁需要承担代持物业而产生的税务关系。
澳大利亚或其他有印花税的国家稍微麻烦一些。例如,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的名字出现在产权证上,如果一方向另外一方转移产权,是不是产生双重税务问题呢?不赘述。
而华人之间的代持法律关系,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纠纷和诉讼多半围绕产权。
路人甲和王小姐
经常听到的纠纷和诉讼是这样的:
路人甲非富即贵,来新西兰旅游,醉氧之余,感叹上帝给自己留下这么一个美好的后花园,空气是好的、大地是绿的,连水喝起来也甜美,于是萌发要买一个物业。
路人甲认识了隔壁小王。王小姐来新西兰多年,英文也好,对路人甲先生接待的非常好,龙虾鲍鱼海参生蚝等等,路人甲觉得王小姐非常可靠,于是让王小姐替他买了一个带多栋别墅的大农庄。几年之后,王小姐发现产权证上是自己的名字,律师和会计师也都证明如果没有其他合同约定,她便是物业的法律产权拥有人(legal owner)。(依然是海外身份的)路人甲找她理论,但没有正式的代持法律文件或证明,即使对英美法系房地产法律关系有了初步了解,但没有这样的文件和证明,连证明自己拥有equitable ownership(衡平法意义上的所有权)都不可能。
那么问题就来了。
OIA, AML
很多代持关系,并不是简单图个方便。有的是认为自己当时没有新西兰身份,而用本地人购买,可能绕开《海外投资法》辖下的“海外投资办公室批文(OIO consent)。
因为《海外投资法》(Overseas Investment Act 2005)和《反洗钱法》(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Financing of Terrorism (AML/CFT) Amendment Act 2017)的实施,对于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ing)和资产来源(source of wealth)的审核加紧,例如,如果超过25%的资金来源于海外,即便是本地公司或自然人收购也会“推定为海外人士”。于是各种不同的代持关系便雨后春笋了。
代持做为一个法律概念是简单的。
但代持含有移民、海外/本地人身份、债权/债务以及税务等等问题,就会变得十分复杂。
因此,做事情之前咨询律师和会计师十分重要。不要出了事再想到找律师和会计师。
情—理—法 v 法—理—情
永远记住,在中国和华人当中,是情—理—法;而在海外和洋人当中,是法—理—情。
在国内如果代持关系发生碰撞,请一个有名望的或者双方都认可的大哥大姐,一顿晚宴或许事情就能谈妥。在海外,没有这种人情关系。看的是拿得出手的法律文件。
而海外的法—理—情环境,不会把华人之间的人情世故太当回事。许多在华人当中很豪迈的事情,在海外却变成了一种犯罪事实。因此,酿成的冤假错案也让人不胜唏嘘。早年来澳大利亚、新西兰或其他国家的留学生,就吃过这个亏。一方欠另一方租金,第三方仗义出手,把欠债方连同自己锁在自己车里,说不还钱不让走人。结果招来了警车和直升飞机,行侠仗义的人被定绑架罪。
随后留学生们都觉悟了。这样的“冤假错案”(嗨,总之冤呗)渐渐的少了。
但因为不良代持关系而产生的种种纠纷,却多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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