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投资移民来说,也是资金投放的一个非常好的参考方向(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得到移民局款项定向批文。)
开发建造20套以下的,也有可能拿到批文,但前提是需要建造在非现有民宅地上。
* 非“敏感土地”上建造至少20套,提供租房量至少一套。批文条件:“投资者测试”
* “敏感土地”建造,批文条件:“新西兰得益测试”、“投资者测试”、“国家利益测试”(s20A, 20B条)
* 非“敏感土地”建造但投资额 >$1亿(新西兰元),“投资者测试”
既定规则适用,大体来说,
* 开发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
* 每一套“建租房”必须或租出或销售。
* 开发商本人或相关人士不得承租或入住。
* 开发商或相关人士必须继续符合“投资者测试”标准。
跟过去对《海外投资法》涉及海外人士来新西兰投资开发新项目相关规定比较,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使对这部法律的理解和执行更加明朗。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日趋低迷的前提下,对海外投资人士以及房地产从业人员而言,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
对投资移民和在新西兰投资开发而言,《海外投资法》以及《海外投资监督条例》,是绕不开的两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未遵守《海外投资法》和《监管条例》的投资行为,将会依据《海外投资监管条例》做出处罚,包括宣告投资和收购无效。
较早文章链接:
“海外人士”指的是非新西兰公民、也不在新西兰定居的自然人。在新西兰境外注册的法人团体或者持有25% 以上的子公司在新西兰境外注册的法人团体也属于海外人士。
关于海外投资法的规范和使用,参照《新西兰投资经商法律与税务》第七章,第213至2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