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8月17日电 8月17日,在中国北京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其中草案对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草案提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该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草案还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如果不听相关单位劝阻、调解,或将被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能还会面临200元至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草案订立,将有助喜爱广场舞的大爷大妈们要自觉遵守公园、广场等的管理规定,尤其是在跟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较近的场所开展活动,更要自觉控制音响器材的音量,不能让音乐伴奏成为别人耳中恼人的噪声。到了夜间,更要注意不能扰人清梦。
草案又指,公园、广场等的管理者,要合理规定广场舞等活动的区域和时段,尽可能远离居民小区等,并可以通过设置噪声自动检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管理。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共建宁静家园”等活动,通过社区自治和加强宣传,共同降低广场舞噪声。
广场舞因多在广场聚集而得名,融自娱性与表演性为一体,以集体舞为主要表演形式,以娱乐身心为主要目的。广场舞在公共场所由群众自发组织,通常在广场、院坝等开敞空间上进行富有韵律的舞蹈,伴有高分贝、节奏感强的音乐伴奏,参与者多为中老年人,其中又以大妈居多。近年,广场舞常因为音量过大、深夜扰民等问题,让周围的居民头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