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0日电 (记者 张素 梁晓辉)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包括规定学校和用人单位对性骚扰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等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中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此后经过2005年的全面修订、2018年的个别调整。这一次,中国将对这部法律进行“大修”。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会上作说明时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同时不可否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对此,修订草案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共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其中,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修订草案重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
在人格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建立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妇女特殊生理期健康服务、保护被性侵妇女的权益等新内容。
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修订草案对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外,修订草案在总则部分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司法机关的责任、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等新规定。
围绕“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加了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新救济途径,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