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4月6日电 (记者 夏宾)中国央行6日公布消息称,其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金融稳定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中国金融稳定法正式出台已进入倒计时阶段。此次面向公众发出的金融稳定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附则,涉及四十八条具体内容,让外界关注的五大关键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第一,中国为何需要金融稳定法?
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永恒的主题。根据目前国内外形势,中国制定金融稳定法有着多重必要性。
一方面,中国在金融稳定方面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多分散于多部金融法律法规中,且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金融稳定法的诞生将加强金融稳定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以“一盘棋”的思维和手段来实现监管无“死角”、制度不“留白”。
此外,多年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经验和举措应成为“常规武器”,正如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所言,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有利于处置风险事件措施的法定化、常态化。
从国外来看,近年来,主要发达经济体普遍出台专门立法,加强金融稳定制度建设。例如,美国、英国分别出台《多德—弗兰克法案》和《银行法》。由此,有必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完善中国金融稳定法律制度。
第二,金融风险面前,国务院金融委扮演什么角色?
权威人士对中新社记者指出,金融稳定法在健全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机制时,建立了权责清晰、分工有序的金融稳定工作架构。明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也就是国务院金融委,统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指挥开展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
同时,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成员单位和地方政府在金融委统筹指挥下,依法履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落实金融委工作部署。
第三,金融机构股东、实控人有哪些“红线”?
从过去的一些案例可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套取、挪用、占用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严重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利益。
上述权威人士称,金融稳定法区分不同层次,规定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与《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制度相衔接,也与关于金融机构的股东责任和风险处置的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具体来看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股东依法以出资为限吸收损失。二是明确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遵守股东准入管理、行为准则等监管要求。三是明确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实施救助,有效防止处置成本向社会转嫁,保护金融机构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
第四,发生金融风险,能拿出哪些处置措施?
金融稳定法在充分总结现有法律规定和此前风险处置实践基础上,合理借鉴了国际准则和经验,规定了一系列处置措施。
例如,依法实施促成重组或接管、托管等,行使被处置机构的经营管理权,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终止净额结算,责令更换主要责任人员并追回绩效薪酬,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中止被处置机构向境外汇出资金或要求调回境外资产,要求被处置系统重要性机构所属集团的其他机构提供必要支持等。
第五,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如何使用?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此次公布的金融稳定法则为该基金“揭开面纱”。
在涉及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使用资金、资源的顺序时,金融稳定法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后备资金的定位,即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华兴资本首席策略分析师庞溟对中新社记者表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会与其他风险处置资金协同,根据综合考虑处置对象、风险成因、重大事件影响等因素,能够较为顺畅、高效地处理和解决问题机构处置过程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较为便捷地实现处置流程的程序化、合规化以及实现处置成本、综合影响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