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4月26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26日在网志中指出,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视香港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和平集会等,但她强调这些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可受到法律限制。
郑若骅表示,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被视为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和平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但同时,在香港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下,这些权利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受到限制,这对于尊重他人的权利和维护公共秩序不可或缺。
郑若骅表示,过去曾经发生有示威者非法占领政府处所的情况,阻碍特区政府运作,这在2019年6月和7月的示威中也出现过。初时的和平示威几度急转直下演变成暴力冲突,期间亦有示威者作出违法行为。特区政府为确保访客或职员的安全以及办公室的正常运作,有必要对获批准在政府场地举行的公众集会和游行活动采取管制措施。
她提到,其中一项管制措施要求在政府总部东翼前地进行的公众活动事前必须申请许可。就这项措施的合宪性而提出的法律诉讼已经完结,上诉法庭在判决中维持了这套许可机制的合宪性,并裁定做法没有侵犯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基本权利。上诉法庭在裁决中阐明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对行使自由的权利时厘定了适当的限制,包括特区政府作为产业的拥有者,有权管理场地并采取措施,确保场地的运用符合正确的目的和功能,特区政府有责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有人妨碍场地的正常运作等。
郑若骅强调,特区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视香港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但游行和示威自由不是绝对的,可受到法律限制,是为了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对他人权利和自由保护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