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月23日电 香港《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本月29日正式生效,容许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互认。特区政府律政司注意到有评论对条例安排表达错误,23日发文澄清指,内地判决不会自动在香港生效,两地法院亦不会就案件情况交换资讯。
有讨论指相关安排下,两地法院会就案件资料或执行情况等相互通报或交换资料。律政司指,这是一个谬误,作为一项两地民商事司法互助安排,只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而是否需要在另一地申请执行判决,完全是当事人的选择,这与现行根据普通法以及相关成文法的原则,申请在香港执行非香港作出的判决是一致的。
对于有评论错误指出,内地的法院判决结果将会自动适用于香港。律政司指,内地判决不会自动在港生效,在港的资产不会被内地直接充公。内地判决的债权人必须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以及证明书,连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登记有关内地判决。更重要的是,登记人必须通知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让其考虑是否要按《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
律政司指,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订立有关安排,是要回应两地因民生和经贸活动的交流合作日趋紧密,需要一套清晰和全面的相互执行民商事判决机制,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出重复诉讼的情况,更好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