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尔斯泰在《安娜卡列尼娜》中说:“幸福的人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
艺术课男老师
今天讲的这个不幸的人是一位中学老师。1990年入职, 事发时60岁,是新西兰一所中学的艺术科老师。除了教学,他还是一个“劳模”式人物:组织学生野营、建艺术工作室以及组团方便学生在新西兰和国外游学、考察。
2017年3月23日,这位老师一如既往给学生上课。学生还是同一组学生,今天是全套教程的第五课。与往常不一样的是,今天学生们不是很配合,对老师很敌意,不是认真画画,而是将颜料涂在手上瞎弄以及其他一些影响上课的动作。和任何这种情况下的老师一样,他也按捺不住自己的火气和不满,也嘟哝了几句(不算太过份的)“粗话”。
没想到就是今天这堂课,使他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未来的几年,他几乎生活在人间地狱。
//“不当触摸”
几名女生投诉他在课堂上“脏话骂人”以及“不当触碰”。随着校方和警察的调查,细节更加明朗,“不当触碰”也更具体,指的是“咸猪手摸胸”之类。
这位老师承认自己在课堂上有那么几个时间点按捺不住自己,说了几句用词不当的话,但绝对没有用污秽字眼,更扯不上不当触摸。
//学校调查
2017年3月24日,校方介入调查。校长亲自和涉及投诉的三名女生交谈。鉴于投诉的性质,校长将此事报告给校董会,同时报警。
次日,三位家长当中有一位给校长发电子邮件,声称自己的女儿并没有经历所陈述的动作,至少她自己没有被袭胸。这位家长说,女儿的朋友有可能被袭胸。校长回复这位家长,说把他的邮件转发给校董会。
校董会、教育部代表、“青年人及家人关爱组织”以及警方成立联合调查组。同时,校长从第三方线索了解到,这位男老师在2000 , 2001以及2002年,也有类似的投诉,但这些传闻类投诉均没有得到证实,也没有受到校方任何处理。
2017年3月27日,校方给相关学生家长发信,邀请这位老师所教过的2017和2016年学生家长参加一个情况介绍会,解释本校“一位教职员工有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
//报警、解职
2017年3月28日警方和“关爱组织”开始调查。2017年5月28日,警方以七项“猥亵行为”起诉这位老师并实施刑事拘留(后经律师申请保释)。
晴天霹雳之后,这位老师被解职。
//还公道
一年后的2018年3月5日开庭,2018年3月15日庭审结束。陪审团做出裁决:证人证据“没有可信度”,针对这位老师的七项罪名均不成立。无罪释放。
在辩护律师丝丝入扣诘问下,作证的女生承认,许多描述是编的。
(想知道这位刑事辩护律师是谁吗?下次文章介绍。)
//拒签“上岗证”
刑事风波过去了,针对这位老师的磨难还没有结束。校长拒绝签发这位老师的执教执照。
2018年6月27日,一份关于这位老师曾经对三位学生“用脏字”骂人之行为调查出炉。结论是,此行为达到教师“不当行为”门槛,需要接受一定的处罚。
刚在刑事鬼门关滚了一把的这位老师,虽然惊魂未定,但愿意和校方达成被处罚的一致意见。
尽管如此,校方拒签他执教执照。
//向学校再讨公道
从2017年4月11日到2020年7月28日,这位老师被解职,停发工资。其间他试图找其他的工作,但因为媒体报导,没有人敢/肯雇用他。其中他也尝试做一些体力劳动,但都没有很好的结果。
从一个受人尊敬的老师,到处处遭冷眼。
走投无路的他,横向一条心:告学校,讨回公道和工资!
//关于雇佣法,要解决的几个法律问题是:
* 这位老师是否被校董会非法解雇?
* 校董会行为是否构成对这位老师的“虐势对待”?
* 雇佣关系中,校董会行为违背“雇主诚意”原则吗?
校董会派出强劲律师团队。
这位老师作为原告由谢富安伦律师事务所(Shieff Angland)代理。主辩律师为诉讼合伙人Partner Kalev Crossland和Associate Tony Sung。
四天庭辩,完胜!
《雇佣关系法2000》
根据《雇佣关系法2000》(Employment Relations Act)第103A条,The Employment Relations Authority 可以就两个方面来分析判断校董会对这位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解雇:
(1)解雇理由 —— 在彼时彼刻校董会依据所掌握的证据采取行动,是不是一个公正而合理的雇主所应该做出的?
(2)校董会做出决定前所采取的步骤。
//第103 A条规定诸多考量因素:
(a)校董会(雇主)做出决定前充分调查了对这位老师(雇员)的指责/指控吗?
(b)雇主做出决定前有没有依照程序向雇员提出这些因指责/指控导致的解雇理由?
(c)雇主在采取行动前有没有给雇员合理的机会回应这些解雇理由?
(d) 雇主在采取行动前有没有真实的考量雇员的回应?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概念,类似于刑法的无罪推论。也就是说,雇主必须是不持任何偏见(an open mind),而不能存先入之见(a pre-formed view)。
因此一个公平而合乎情理(fair and reasonable)的雇主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评估和考量所有证据。
雇主诚意职责
《雇佣关系法》第4条“雇主诚意职责”(the duty of good faith) 则规定,当雇主拟做出一项决定,而这项决定对雇员继续雇佣关系有负面/不利影响,雇主必须在做出该决定之前,提供给雇员与该决定相关的证据和信息,并给雇员相应机会作出评述。
谢富安伦律师指出,《雇佣关系法》第103A(6)给雇主作出决定的程序赋予一定空间,也就是说,哪怕程序性有瑕疵,而此瑕疵并不导致该雇员被不公平对待、以致被解雇,如此,该程序性瑕疵不会使得解雇变得不合法。
但是此案中,这位老师作为雇员被不公正对待,对他的调查程序不是小瑕疵,而是大失当。
雇佣法之判例法
谢富安伦律师援引判例法 Lewis v Howick College Board of Trustees [2010] NZEmpC 证明此案中,雇主对雇员的调查程序严重不公平、不合理,完全不符合《雇佣关系法》103A测试标准。
庭审过程中,谢富安伦律师还指出,该学校并没有给教职员工提供任何应对“性侵和骚扰”性质的投诉培训。
无罪推论原则
谢富安伦律师强调,《新西兰人权法》第25(c)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according to law”。
另一则判例法Shone v Gisborne Intermediate School Board of Trustees [2007] 8 NZELC 99,055 也涉及一位老师,在等待刑事审判过程中被校董会停薪停职。该判例认为,无罪推论应该落实在实处,究竟推论本身在逻辑命题上是否真假,这本身不是一个问题。在法庭得出无罪或有罪结论之前,不应该让这位老师因停职而停薪蒙受经济损失。而这正是无罪推论在法庭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的真正意义所在。
针对其他法庭必须考量的重大因素,谢富安伦律师据理力争。雇佣关系署作出裁决:校董会对这位老师的解雇不但不合法,并且违背“雇主诚意”原则。
如何量化赔偿额?
新西兰上诉法院在Telecom New Zealand Ltd v Nutter 和Sam’s Fukuyama Food Services v Zhang 两则判例中,进一步确认对工资损失的赔偿,其赔偿额的确定自主权在法庭。大体来说,因工资损失而获得的赔偿,赔偿额不会大于实际损失额。而受害者并没有获得全部损失赔偿的自动权利。
本案中,这位老师是2017年4月11日被解雇。2018年3月15日(刑事)庭审结束,但是直到相关行业部门的处理报告公布(2020年7月28日),他都无法取得教师执业证书(其中的耽搁是因为校董会拒绝在处分协议上签字,只能交由行业仲裁机构处理)。
//完胜
鉴于此,雇佣关系署判定这位老师的工资赔偿额,必须从2017年4月11日起算,直到2020年7月28日止。其中必须包括校方应支付的储蓄金KiwiSaver、相关利息。
雇佣关系署还判罚校董会支付精神损失。
刑事调查、被起诉、非法解雇,无疑使这位老师蒙受巨大的精神损失。这几年他几乎生活在人间地狱,身体被拖垮、失眠、焦虑。家人也被他的事情连累。
谢福安伦律师为他赢得的完胜,无疑是对他的一丝安慰。
//感慨
但凡有人的地方就会有各种的不公平。写完这篇文章,小编们也不禁感慨:
那位提供虚假证词的女生,面对被告辩护律师的诘问,在法律面前,最终选择说了实话。也算是做了一件好事!
警察和公诉人:假如在调查、取证和诉讼过程中,能够想到被告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问到的那些问题,是不是可以让彼此更早接近真相呢?也可以节省不少纳税人的钱。
校董会:是不是可以对自己的老师更多一份信任呢?尽管校董会持有的“小孩子在大事情上不撒谎”这一观点是正确的,但这一正确的观点向来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对任何事情,不能存先入之见。在刑法上,就是无罪推论了!
但在生活上,无论大事小事,一切就事论事、不要存先入之见,这很难吗?
对那些正在被不公平对待的人,相信那句老话: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但是说完这句话,小编也语塞了。因为这句话原本就是翻译失误。原文不是这个意思。
且看原文:“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关于原文的出处也颇多争议。有人认为,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总体来说,强调的是“迟到的正义,等同否定正义”。
道理很简单,因为正义如果无时效,则必然没有意义(泛泛而论,不是谈论本案。)
但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
像本案中这位被无端推到风口浪尖的男老师一样。无论是校方、警方还是舆论,他们保护弱小学生的动机是好的,但是发现证据失当、法庭还给他公道之后,他们做了什么?
如何避免类似的冤案、错案、假案呢?
目前没有看到媒体有任何报导。因为现在许多媒体对这些所谓捍卫正义是不感兴趣的,他们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耸动和花边新闻上。
谢富安伦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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